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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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咨询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凡危险性不相当,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何定罪,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存在不同看法。有的主张不论具体使用的危险方法如何,统一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则主张根据行为人具体使用的危险方法确定罪名,不宜笼统地以“其他危险方法”确定罪名。考虑到如果以行为人具体使用的危险方法确定罪名,将使本罪罪名处于不确定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1997 年12 月9 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时候,要注意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和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一样的。还要注意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使用危险方法实施故意破坏交通工具、故意破坏特定设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其他犯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使用危险方法时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四)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咨询
我国《刑法》第114 条、第115 条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克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与非罪界限
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
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两方面来考察:
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
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所谓的“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对于人身权来讲是指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对于财产权来讲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威胁状态。当这二方面都具备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险性或者紧迫性,本罪就成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对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论处。
2、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行为的定罪界限。对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又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如果行为人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3、与危险驾驶罪的界限。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危险驾驶行为本身也是一个具体的其他危险方法。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说明,在危险驾驶罪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认定或者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情形。对于在危险驾驶犯罪中,行为人在意思和意志支配下导致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两次以上连续造成不特定多人人身权或者重大财产权遭受侵害的严重后果情形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咨询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关于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对于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造成多个危害结果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定罪规则择一重罪论处。对于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又采用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毁灭罪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其他犯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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